一、因“保外就医”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是什么?
答:罪犯确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严重疾病必须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另外,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
二、家属可以为罪犯申请保外就医吗?
答:可以。根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第八条 的规定,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三、监狱服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流程如何?
答:首先,罪犯(亲属)申请或监狱主动启动的,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其次,保外就医还需要有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 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再次,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最后,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四、“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剩余刑期如何规定?
答: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五、“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有何特别规定?
1.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2.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4.检察机关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疾病鉴定与本人病情不符,存在徇私舞弊犯罪嫌疑的,可以视情况先以事立案,再深入查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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