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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雯袭警案——行为人在面对民警执法时出于恐惧或摆脱控制、自我保护的本能等与民警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但暴力程度轻微,未给民警造成轻微伤以上的身体损伤,一般不宜认定暴力袭击行为

2026-07-10 20:5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907 views 我要评论朱某雯袭警案——行为人在面对民警执法时出于恐惧或摆脱控制、自我保护的本能等与民警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但暴力程度轻微,未给民警造成轻微伤以上的身体损伤,一般不宜认定暴力袭击行为已关闭评论 字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雯。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21日2时30分许,松江区某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警情过程中,将被告人朱某雯依法传唤至派出所门口,民警顾某某对其进行信息登记时,其不配合并掌掴顾某某面部。后朱某雯当场被公安人员控制并传唤到案,到案后朱某雯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3年4月27日,检察机关以朱某雯犯袭警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朱某雯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因朱某雯患有较严重的抑郁症,案发时朱某雯刚服用抗抑郁药物,且饮了酒,系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朱某雯的主观恶性与传统袭警罪的主观恶性有明显区别,朱某雯的行为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建议对朱某雯免予刑事处罚。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朱某雯的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建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雯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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