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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答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刑后,养老保险如何发放

2026-07-10 21:16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772 views 我要评论人社答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刑后,养老保险如何发放已关闭评论 字号:

问答要旨

一、公务员和事业编人员被判刑的

(一)未开除公职

1.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可以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受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根据新任职务(岗位)执行相应工资和退休待遇。

(二)开除公职

1.取消原工资待遇。

2.视同缴费年限清零。

3.服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4.刑满释放后,可继续参保缴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服刑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退休后被判刑的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的

1.服刑或考验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

2.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公务员按40%降低原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二级科员确定;事业人员管制、拘役执行完毕,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有期徒刑缓刑期满不再执行,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1.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2.服刑期间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3.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可以申请续发养老金,生活待遇可由单位酌情处理。

主要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5)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口径(2020)

Q1

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相关问题

答:您提出的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位退休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开始推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以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对于制度改革之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15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也可视同缴费年限。

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主要依据1959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之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于服刑人员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就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些政策文件有当时的历史背景,受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对开展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抑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对于您提出的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尽力弥补养老保险缺漏和差异等建议,考虑到这些政策目前仍在执行,且持续时间长,涉及人员广,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同时这些政策对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自动离职等处罚的企业职工仍然适用,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统筹考虑。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进一步梳理各类情况,兼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政策的延续性,稳妥提出意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30号),载人社部网站,2015年07月10日

Q2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判刑后工龄认定和养老金发放问题

答:您提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判刑后工龄认定和养老金发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至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各项改革政策已基本配套到位,制度运行平稳有序。对于服刑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国家及省尚未出台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文件执行:

一、关于判刑后工龄认定问题

针对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刑后工龄认定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二、关于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待遇问题

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规定,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同时我们积极与参保单位及主管部门沟通,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发放生活费。

您提出的问题,确实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实际问题,直接关系到这部分群体人员切身利益,我市就此问题多次请示省人社厅,省里表示此问题属于国家顶层设计范畴,国家人社部对此问题同样高度重视,已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目前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与省里沟通,了解最新政策研究进展情况,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后,我市将及时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来源:《市人大十七届三次会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判刑后工龄认定和养老金发放的建议〉》(第0681号)的答复》,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2024年12月19日

Q3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可以继续发放养老金吗?

答:不可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被行政拘留期间,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被判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退休费待遇。对于按政策规定需停发退休费、取消退休费待遇的退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来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养老金发放》,载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2025年10月17日

Q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生活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吗?

答:不是。生活费由退休所在单位发放。

来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刑事立案期间生活费发放》,载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2025年10月17日

Q5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可以申请续发养老金吗?

答:不可以。对于按政策规定需取消退休费待遇的,不可以申请续发养老金。例外情形:根据政策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以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符合上述2种规定情形的,可以续发养老金,由单位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可由单位酌情处理。

来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养老金发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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